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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别忘“另有规定”

2000-10-17 来源:生活时报 张贵红 马长振 我有话说

13岁初中生李某的母亲这两天十分懊恼,她本以为十拿九稳可以胜诉的官司,没想到法院却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予以驳回。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一次李某对一名学习较差的同学进行嘲笑,伤了这位同学的自尊。放学路上,该同学找茬和李某打起架来。正打着,这位同学的表叔路过此地,于是拉过李某“教训”了他几个耳光,事后,这位“打抱不平”的表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给予了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

几天后李母以不服处罚裁决为由向宣武分局的上级机关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两个月后,北京市公安局作出裁决,维持了宣武分局的治安行政处罚裁决,并明示:“如不服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当日将裁决书送到了李母的手中。

接到裁决,李母仍旧咽不下这口气。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找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仔细阅读,当看到“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她觉得自己有了几分胜诉的把握。于是,在接到北京市公安局裁决的两个星期后,李母一纸诉状将宣武分局告上了法庭。

然而,打官司的结果却令李母很是失望——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理由是“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已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李母不明白,法律上不是明明写着“15日内”吗,我刚过14天,怎么就过了法定期限了呢?法官告诉她:您只看了行政诉讼法的第一句话,而忽略了接下来的另一句话,那就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它同《行政诉讼法》一样,是法律,所以,它所作的规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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